一邊向單位紀檢部門交錢,一邊受賄,新洲區衛生局原局長李某上任8年,收受他人“感謝費”21萬元。近日,李某被新洲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。新洲相關部門辦理新洲醫療系統案件過程中發現了李某的問題,得知自己被查,李某積極退贓。今年5月27日,李某向新洲區相關部門投案,並退清了贓款。(12月4系統家具日新華網)
  很多時候,我們看到貪官在退還贓物上,都說他們很“積極”。“積極”在詞典上的解釋是進取、主動或熱心,我們最多的見到積極用在工作上,如工作有熱情,開創性的開展工作,不是自己的事情也搶著做了,整合負債這時候,我們可以說工作很積極。如果贓物不要退還,他們搶著要退還,那麼這樣的積極還可以讓人理解。
  可是事實是這樣嗎?一個人拿了人家的東西,這個東西不屬於自己,就應該退還,怎麼能用積極呢?其實很多時候,我們看到很多貪官在退還贓物上沒有一點積極,而是很被動,甚至是逼迫的。如有的腐敗分子是在案發後才退還贓物的,如果沒有被髮現,不被有關部門調查,他們還會退還贓物和投房屋貸款案自首嗎?此時退還贓物,也是在法律的威懾下,不得不這麼做,或者為了減輕自己的處罰,才這麼做。而且退還贓物和投案自首,就是他們應該做的,既然如此,又談何“積極性“、”主動性“?
  就拿新洲區衛生局原局長李某來說,他是在得知自己被查才退贓,這麼做的目的我們不難看清楚,無非就是向逃脫懲罰或msata者減輕自己的處罰。這和他平時的表現吻合。他在平時就是一面收取賄賂,一面5次向單位紀檢部門上交6萬多元。有的貪官之所以邊退贓邊受賄,無非就是兩個原因,一是感到有些錢不安全,所以才上交。二是向用收大交小來換取自己廉政形象。
  一個幹部貪污受賄,就應該把贓物退還出來,這是法律要求,也汽車借款是道德要求。很多時候法律要求往往是對一個人的最起碼要求或者是底線,可是遵守這樣的最低要求,卻是很“積極”,這實在讓人有點可笑。如果這可以用積極,那麼我們不偷不搶不賭博是不是也可以說積極的不偷、積極的不搶、積極的不賭博或者主動的不偷不搶不賭博?這聽起來是實在讓人有點彆扭。
  “積極性“、”主動性“往往應該用在值得表揚方面,退還贓物一旦和積極掛起鉤來,恐怕就意味著這樣的行動值得表揚,一個貪官因貪污而把贓物退還出來,反而要表揚,這恐怕會讓一些人感到不平衡。有的人因廉潔奉公,所以沒有贓物退,他們反而不如貪官貪污有贓物退值得肯定和表揚,這在價值觀上是不是出現有點顛倒現象。
  當然,我們為什麼一些部門會把“積極“”主動“這麼高的評價毫不吝嗇的用在貪官上,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認罪態度往往是從輕懲罰的一個依據。而認罪態度需要證明,所以就來個投案和退還贓物上說他們很積極、很主動。
  其實有多少貪官是很“積極“”主動”退贓的呢?如果是很積極、很主動,他們當初就不會貪污受賄了,現在之所以投案和退還贓物,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的貪污受賄行為已經被髮現,有關部門在調查了,不投案、不退還贓物不行了,否則就要加重處罰,還要沒收贓物,與其這樣,不如就投案自首和退還贓物。
  貪官的“積極”退贓也是腐敗的一個新動向,有的幹部腐敗被有關部門發現,大不了來個“積極”退贓,從而逃脫懲罰或者減輕懲罰。我們反腐敗不要被一些幹部“積極”退贓所矇蔽,要認清貪官“積極”退贓的實質,不要坐等貪官“積極”退贓,這樣的反腐敗不會取得最終勝利。(肖華)  (原標題:貪官退贓有多少是“積極”的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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