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女子探視兒子遭拒狀告前夫
  嘉市城區法院判決準其一年探視一次,女子不服上訴
  每日甘肅網-蘭州晨報嘉峪關訊(首席記者董開煒)夫妻離異後,雙方對子女的探視權不可剝奪,家住嘉峪關市的雷女士離婚後無法探視兒子,遂通過訴訟尋求探視權,但法院作出“一年探視一次”的判決,讓雷女士想不通,該案也在律師界引起爭議。雷女士不服一審判決,已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
  雷女士和朱先生2011年1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,獨子由朱先生撫養。雷女士在訴狀中陳述,離婚後,她探望兒子的要求總是被前夫拒絕,嚴重影響了母子親情,故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她在嘉峪關市區內每月探望兒子兩次,具體方式為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周五下午,由她將兒子接回住處,周日下午送回前夫住處。
  2013年10月12日,嘉峪關市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,朱先生辯稱,離婚後,雷女士從沒探望過孩子,甚至也沒有要求過探望。由於自己工作原因,無法將孩子帶在身邊,加之孩子無生活自理能力,他將孩子送回渭源老家,如果雷女士想探望孩子,可自行前往。
 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,雷女士和朱先生的兒子現在生活在渭源縣,其日常生活由朱先生的父母照顧,雷女士探望權的行使不應影響兒子的正常生活。近日,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令雷女士在每年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七探望兒子一次,由朱先生將兒子帶回嘉峪關,將孩子交給雷女士,春節假期結束之前,由雷女士將孩子交給朱先生。
  雷女士認為這樣的判決不近人情,遂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該判決,在嘉峪關律師界也引起了爭議。甘肅眀昊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告訴記者,自己的親生兒子一年才能探視一次,妨礙母子親情,有悖人性常理,在法律上也沒有依據。  (原標題:嘉峪關一離婚女子探視兒子遭拒 狀告前夫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zx99zxcjd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